住宿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入住旅客(包含經由旅行社訂房之旅客在內,下稱「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應依據本條款(下稱「本條款」)之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據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約。
3. 住宿旅客(包含經由旅行社訂房者)於訂房時點,即視為同意本條款。
第 2 條 申請住宿契約
1.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住宿旅客,請向本飯店申告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和電話號碼(手機號碼)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住宿費用
(4) 其他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中,若超過前項第 2 款之住宿日期後,要求延長住宿時,本飯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即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3.本飯店獲得的個人信息將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使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請參閱本飯店官方網站。
第 3 條 成立住宿合約等
1. 在本飯店接受了前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若經本飯店證明了未曾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視為同意本公司所定之隱私權政策。
3. 根據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合約,以住宿期間的定價為限,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之前,住宿旅客應支付本飯店所規定之訂金。
精巧大床 / 7,500
標準大床(無浴缸) / 8,000
標準大床 / 8,500
標準雙床 / 9,000
標準雙床(無浴缸) / 9,000
舒適雙床 / 9,500
景隅大床 / 10,000
無障礙雙床 / 10,500
高級雙床A / 10,500
景隅雙床 / 11,000
高級雙床B / 11,500
三人房 / 13,500
豪華雙床 / 14,000
尊爵雙床 / 16,000
4. 訂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發生適用第 6 條及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時,依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順序抵扣,如有剩餘金額,則再依第 12 條規定,於支付住宿費用時歸還。
5. 住宿旅客未依第 3 項規定,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訂金時,住宿合約將失去其效力。但僅限於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訂金之付款期限。住宿期間延長住宿時,請於通知延長住宿當日支付住宿費用。
第 4 條 無須支付訂金的協議
1. 不論前條第 3 項之規定為何,在住宿合約成立後,本飯店可能依照協議,接受無需預先支付該項訂金。
2. 承諾訂房時,若本飯店未依據前條第 3 項要求支付訂金以及未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則視為接受前項協議辦理。
第 5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 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況下,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訂房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為黑道組織之相關人士時。
(5) 欲住宿者爛醉如泥,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之虞時,或是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6) 認為住宿旅客有傳染病預防及對傳染病患者施予醫療之相關法律上之各種症狀時。
(7) 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8) 由於天然災害、設施故障等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9) 其他妨礙本飯店正常營運時。此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可以拒絕住宿的情況。
第 6 條 住宿旅客之合約解除權
1.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約。
2. 住宿旅客因本身因素或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根據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指定訂金之支付日期,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照交通部觀光局頒布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接受第 4 條第 1 項協議時,則只限本飯店曾於接受該協議時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時住宿旅客需承擔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取消規範
-於入住日期1-2日前通知解除合約將收取50%的住宿費總額。
-於入住當日通知解除合約或是No Show將收取全額的住宿費總額。
如果縮短入住天數,無論縮短的天數為何,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未聯絡之情況下,住宿當日下午 9 點(有事先說明抵達時間時,則從該時間開始二小時後之時間) 仍未到達時,住宿合約可能被作為已解除之合約來處理。
第 7 條 本飯店解除合約
1. 根據第 3 條第 1 項成立住宿合約,本飯店仍可能於下述情況下解除住宿合約。
(1)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使用規則、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或認為已有上述行為時。
(2) 認為欲住宿者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義之犯罪組織及類如此等時。
(3) 欲住宿者因爛醉如泥等,認為其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或是住宿旅客之言行舉止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困擾時。
(4) 認為住宿旅客有傳染病預防及對傳染病患者施予醫療之相關法律上之各種症狀時。
(5) 住宿上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讓住宿旅客住宿時。
(7) 其他妨礙本飯店正常營運時。此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可以拒絕住宿的情況。
(8) 在客房內床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及未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上所必要者)。
2. 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等之費用。此外,也不賠償因解除所伴隨之損失。
第 8 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旅客應在住宿當天於本飯店櫃檯處登記以下事項。此外,登記時,本飯店將向住宿旅客提示住宿期間及房型。
(1)住宿旅客之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字號、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外國人應提供上述(1)之除身分證字號外之各事項,及證明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之護照影本。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刻。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劵、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支付第 12 條之費用時,請在為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第 9 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自下午 3 點至翌日 11 點(正午)止。但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和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可能提供提早入住或延遲退房服務,不受前項規定拘束。在這個情況之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1) 下午2點前,每一小時需支付定價之10%。
(2) 下午2點後,需支付定價之100%。
第 10 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訂定並公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第 11 條 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於客房內設備及各處之公告等予以介紹。
2. 若有不得已原因,本飯店可能臨時變更前項內容。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 12 條 費用之支付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下。
住宿旅客應付之總金額
(1) 基本服務 (房費) 及服務費
(2)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3) 營業稅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稅金
2. 前項住宿費用請住宿旅客在出發時或本飯店要求時,以現金或本飯店接受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取代現金之方式在櫃檯支付。
3.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後,住宿旅客未如期入住的情況下,仍會收取住宿費用。
第 13 條 本飯店之責任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不履行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因不可歸責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已投保商業火災綜合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以因應發生火災等意外等事故。
第 14 條 無法提供已成立訂單客房時之處理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成立訂單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在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本飯店所另外訂定之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金額,不受前項規定拘束。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非可歸責本飯店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 15 條 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1. 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若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導致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但住宿旅客未遵行即寄存時,本飯店損害賠償上限為新台幣四萬元。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損害賠償上限為新台幣四萬元。
3. 其他寄存物品相關規定,請參閱「利用規則」。
第 16 條 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1.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在旅客住宿之前先到達本飯店,僅限本飯店於行李到達前已同意此事時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予旅客。
2. 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寄存隨身行李時,僅限本飯店於寄存前已同意此事時始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請求歸還時交予旅客。
3. 住宿旅客退房後,若發現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如可判斷其物主,本飯店將聯絡該物主並請其指示。但如物主未給予指示,或無法判斷其物主時,將依法令予以處理。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的聯絡及指示,在沒有物主的指示的情況下,其他物品則經六個月后進行處理。但是食品及香菸、雜誌等則當日處理。
第 17 條 停車責任
1. 住宿旅客使用非本飯店所屬之停車場時,若發生車內物品遺失、遭竊,或者車輛損毀等糾紛,本飯店本飯店概不負責。
2. 住宿旅客使用非本飯店所屬之停車場時,應遵守該經營者所定之使用規約,若因違規或與其他使用者的行為發生任何罰責,或是造成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
第 18 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因住宿旅客違反本約款或使用規則之行為及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名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損害。
第 19 條 免責事項
1. 使用本飯店內的網路通訊由住宿旅客自行負責,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2.使用網路通訊時,如果因本飯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而預計本飯店或第三方會受到損害時,將向住宿旅客收取與損害等值的金額。
第 20 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等使用規則等之有效性、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以台灣法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但不能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47 條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9 項之特別規定。
第 21 條 條款之修訂
本條款得視必要隨時修訂。本條款修訂時,本飯店應將修訂後之條款內容及生效日公告於本飯店網頁或客房內。
第 22 條 本飯店之公司資訊
1. 本飯店之公司資訊如下:
台灣西鐵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02-2314-3939
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88號
2. 客服電子郵件地址如下:
reservation@nnr-h.com.tw
使用規則
為使旅客住得安全及舒適,基於住宿條款第 10 條,本飯店訂定下列使用規則,敬請協助與配合。
若無法遵守之情況,將可能不得不依住宿條款第 7 條第 1 款,拒絕旅客使用客房及本飯店之各項設備。此外,因旅客無法配合而發生之事故,本飯店概不負責。。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飯店全館住宿設施、餐廳、健身房、自助洗衣房、自助行李房等。
2.防災安全
(1) 進入客房或離開客房時,請務必確認有確實關上房門。(本飯店為自動鎖)
(2)「逃生路線圖」揭示在各客房門之內側,請詳細閱讀。
(3) 本飯店發生火災、地震、停電等情況時,依照工作人員和館內公告的指示。
(4) 請勿在將取暖、烹飪、熨斗等可能造成火災發生之設備帶進客房。
(5) 請勿在客房內吸菸。在本飯店內吸菸,請在規定之吸菸區。在客房內或館內其他地方吸菸,將依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場所或第十九條第一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6) 請勿從事其他會引起火災的行為。
(7) 住宿期間離開客房時,請務必攜帶客房的房卡,並檢查是否已上鎖(本飯店為自動鎖)。住宿期間請您隨手關閉房門。特別是就寢時也請拴上門扣鎖。
(8) 不得進入私人空間、機房或其他非供住宿旅客使用的設施。
(9) 如有身體不適的情況,請洽詢櫃台。
(10) 如有在館內看見您認為是可疑人物,請您聯繫值班主管或本飯店員工。
3. 貴重物品、寄存物品、遺忘物品等處理辦法
(1) 住宿期間之現金及貴重物品的保管,請使用客房內提供的保險箱。如旅客的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破壞或被竊,除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者外,本飯店無法賠償損失。
(2) 寄存物品、遺忘物品,自住宿旅客退房後保留六個月,逾期未領取的物品將依法依規處理。
(3) 承前項,食品、飲料、香煙、雜誌和其他垃圾將在住宿旅客退房當日處理。
4.設施方面
≪關於網路使用≫
(1) 有線和無線網路作為提供服務的一部分,不保證 100% 的連線網路。
(2) 根據住宿旅客的設備、設置和線路擁塞情況,上網速度可能會降低或無法連接。
(3) 本飯店無法對客人個人電腦或通訊終端環境的各種設定提供任何支援。
(4) 住宿旅客有責任保護和管理連接的終端設備的安全。
≪關於自助洗衣房≫
(1) 自助洗衣服務,丟失、被盜、縮水、變色等,本飯店概不負責。
(2) 使用後,請立即取出衣物,避免造成其他欲使用自助洗衣的住宿旅客困擾。
≪關於健身房的利用≫
(1) 酒醉、醫生等限制運動者、患有皮膚病或外傷者、患有法定傳染病者禁止使用健身房設施。
(2) 不允許使用相機、智慧型手機等拍照、攝影設備。
(3) 設施的使用由住宿旅客自行負責,如發生事故、傷害或損壞,本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4) 必須年滿 18 歲才能使用此設施服務。
(5) 其他使用規則以健身房張貼公告為準。
≪關於自助行李房的使用≫
(1) 禁止寄放貴重物品(包括現金)。
(2) 危險物品、有氣味的物品、易腐爛的物品、不衛生的物品(濕毛巾、衣服等)或可能弄髒或損壞設施的物品不得入內。
(3) 使用時間:可使用至退房當日晚上12點。晚上12點未取走時,將會被移至櫃台寄存。
(4) 其他使用規則以自助行李房張貼公告為準。
5.禁止事項
(1) 邀請非住宿旅客進入客房。
(2) 將客房、大廳當作辦公室、營業所。
(3) 大聲唱歌、喧鬧以及其他引起其他住宿旅客厭惡或不便的行為。
(住宿期間請務必確實關上房門)
(4) 未經本飯店許可在客房外飲酒或進食。
(5) 將下列物品帶入本飯店或客房。
① 狗、貓、小鳥等動物等所有寵物類。※輔助犬(導盲犬、導聾犬、服務犬)除外。
② 明顯發出惡臭及濃烈氣味物品。
③ 明顯大量的行李及物品。
④ 火藥、易點燃起火物品、揮發油及有危險性的製品等。
⑤ 非法許可攜帶的槍械、刀劍類。
⑥ 其他認為會威脅其他住宿旅客安全,法律上所禁止攜帶之物品。
(6) 在飯店內賭博、做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做會引起其他旅客困擾或不便的行為。
(7) 將飯店內的設施、備品使用於非指定場所、用途,及禁止任何可能有損設施備品現況之行為。
(8) 將飯店內的固定或非一次性的備品帶出飯店或者移動到其他地方的。
(9)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有損傷或汙染建築物、家具、備品、其他物品、或使其遺失的情況之下,飯店有權要求賠償相應金額。
(10) 在飯店的建築物、設施上附加異物,或改變現有狀況。
(11) 將會有損飯店外觀之物品,掛在客房的窗戶、或陳列在窗邊。
(12) 飯店內未經許可,請勿分發廣告或宣傳物及販售物品。
(13) 在走廊上或是大廳放置私人物品。
(14) 將睡衣、拖鞋穿出走廊、大廳、餐廳等客房以外的設施。
(15) 未經事先通知櫃台工作人員而更改入住天數。
(16) 使用預付費用以外的方式繳納費用。
(17) 使用支票支付住宿費等費用。
(18) 本飯店不提供代替住宿旅客預先支付購物、機票、車票、車資,郵寄信件以及物品快遞的費用等服務。
(19) 未經許可而將飯店內所拍攝之照片等用於營業目的,可能會受到法律訴訟。
(20) 除緊急事態或不得已的情況發生以外,入住者不得進入賓館人員工作區,緊急通道,屋頂和機械設備室。
(21) 故意或強行以外力強行損壞建築物、家具、備品和其他物品,造成本飯店損失時,將向肇事者要求支付相應的金額
(22) 留下未成年的人單獨在客房或是飯店設施,逕自外出。
(23) 從客房的窗戶扔出物品。
6.其他
(1) 就寢中等不希望飯店工作人員進入房間時,客房門上的狀態燈請改為”Do Not Disturb” (DND)燈號。
即使已按”Do Not Disturb” (DND) 燈號,若無法與住宿旅客取得聯繫時,作為緊急措施,飯店工作人員也可能會進入客房內。
(2) 飯店因致力環境保護,入住期間的客房清潔打掃為每隔兩天進行一次。
①無清潔打掃日,若您需要打掃,請於13:00前按下房門邊的清潔燈號提示。
②清潔打掃日,請於17:00前按下房門邊的清潔燈號提示。
※ 清潔打掃所需時間約為1小時左右,並於17:30前陸續完成。
※ 若按「Do not disturb(請勿打擾)」燈號,則不會進入客房清潔打掃。